解答内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有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中规定: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因此,贵公司如果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有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之规定,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执行。2007年度企业教育经费超过部分应该并入应纳税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