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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涉税规定

2009-04-17 15:2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1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不再有使用价值,需要处理,损失扣除是否要到税务局备案?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是否涉及到什么税金?(注:都没有超过原值) 2已使用1年以上的车顶债,没超过原值,涉及到什么税金? 已使用不到1年的车顶债,没超过原值,涉及到什么税金? 3个人已使用1年以上的车顶债,没超过原值,涉及到什么税金?

  答复: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1、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销售应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2、以车抵债,在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1、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第13号令)的规定,你单位存货、固定资产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具体审批手续请参阅总局第13号令;2、依据税法规定,你单位发生的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低债,应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计算转让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个人将自有车辆抵债,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再乘以20%的税率,即为应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所得,则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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