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贵公司如按规定形成了无形资产,应按该项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分期摊销,因该项资产是根据贵公司实际发生的研发费金额计量的,但在计算摊销金额时,可以用加计后的无形资产成本作为计算当期应分摊金额的依据。
如,开发阶段的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为200万元,同时符合确认无形资产条件,其无形资产入帐金额就是200万元,假设这项资产的使用寿命10年,每年计算分摊金额时,应以200+(200*50%)=300万元作为计提依据,经计算本年分摊金额应为:300/10=30万元。
综上,贵公司由研发费而形成的无形资产,不得在当年形成无形资产的全部一次性税前扣除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