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因安全保护、防暑降温等工作需要的工作服支出,作为劳动保护支出没,按员工所属的部门不同,分别计入制造费用,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如果是为提升企业形象而为员工统一制做服装的支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可税前扣除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不应列为劳动保护支出,应属于给工作人员提供的福利。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记入“应付职工薪酬”,按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据实列支,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工作人员工作服,国家法规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