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的规定:
(一)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让成本应以200万元计算,超过部分100万元中,40万作为被投资方已税利润分配计征企业所得税,60万元作为股权转让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对40万元如何征税,视利润产生期间而定,如果是2008年之后产生,且被投资企业A公司也为居民企业,根据新税法,为免税收入;否则可能会出现不征税(A税率高于或等于)、差额补税(A税率低于)等不同的税务处理。当然了,如果被投资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优惠待遇,那么也不存在补缴税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