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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取得手续费是否交所得税

2009-04-17 15:22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这个对于税务局是费用,给了企业(代扣代缴的是公司)是一项收入,那么按企业所得税法是否属于企业的收入,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计税范围?企业再将该笔费用支付给企业的工作人员,那么这位工作人员取得该笔收入是否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得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关于个人所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取得的代扣手续费应该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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