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吉地税发[2005]118号文件规定:企业领导(包括内部中层领导)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其它人员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500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不是凭合法票据报销而是采取发放通讯补贴方式的,对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税前扣除问题仍按吉地税发〔2004〕8号文件规定执行。
吉地税发〔2004〕8号文件企业领导(包括企业内部中层领导)发放(报销)的通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可参照吉厅发[1998]5号规定执行,即:每人每月住宅电话费不超过80元,移动电话费不超过400元。
提示:您要分清您企业是报销形式还是补贴形式,分不同情况按照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