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根据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你单位在开始生产经营之前的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开业赠送礼品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你单位发生的开办费不允许于开始经营起一次性税前扣除。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出台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新规定之前,你单位发生的开办费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并税前扣除,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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