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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的劳务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2009-04-17 15:22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1、因该企业是新成立企业,成立时企业员工均由各投资公司委派,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新公司以支付劳务费形式向各投资公司支付委派人员费用,委派人员在新公司享受的就餐补贴和培训费以及购置食堂用具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税前列支(新公司没有提取福利费和教育经费)2、该公司注册地为瓦房店,对各投资公司派出人员每月给予一定数额异地工作补助,该补助是否可以按照出差形式进行补助,若按照出差形式进行补助不需要缴纳个所税对吗?

  答复:企业所得税管理处:按你反映的问题,各投资公司向该企业委派人员属于劳务派遣,双方应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该企业向各投资公司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应凭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对除此之外发生的该企业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的就餐补贴、培训费、出差补助等费用,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企业为在异地的工作人员发放的津补贴不属于免税的差旅费津贴范围,应按规定并入发放当月员工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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