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提示: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管理,必须符合税前扣除一般条件和原则。具体地分析:
1、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定量指标,但有一般参考。比如,企业对某个客户业务员的礼品支出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严重不相吻合;再比如企业向无业务关系的特定范围人员所赠送礼品,而且不属于业务宣传性质(业务宣传的礼品支出一般是随机的或与产品销售相关联的)。
2、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由于商业招待与个人娱乐的界线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况下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比如是因企业销售业务的真实的商谈而发生的费用。
3、必须有足够的有效凭证证明相关性。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施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4、特别要注意的是,虽然纳税人可以证明费用已经真实发生,但费用金额无法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