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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旅行社开具的团体发票是否能税前扣除

2009-04-17 15:22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发票由旅行社开具的团费发票,计入员工福利当中,所得税清算时是否能税前扣除?如不能以后发生该费用该如何做帐?

  答:您所提问的所得税清算应该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而不是指企业因合并、兼并、破产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所作的清查、收回和清偿工作的企业清算。

  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以下范围: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探亲假路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独生子女费、托儿补贴费、职工集体福利支出、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也可用于支付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企业组织的集体旅游活动发生的旅游费属于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计税工资总额的14%内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提醒注意的是: 对于参加免费旅游的员工个人,还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 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 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 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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