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新税法对原内外资企业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政策作了一些调整。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范围规范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贵公司2007年应按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政策执行,2008年能否继续执行,国家还没有出台新规定。
200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线答疑对此是这样答复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在2007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是否在2008年以后继续给予抵免到期满,对这个问题,近期有许多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提出咨询,我们正在研究,形成意见后,会尽快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