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自2006年4月18日以前,税法对国税函[1997]第472号文所述的销售折扣是否包括现金折扣的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界定。2006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在填报说明中指出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附件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
据此,符合条件的现金折扣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