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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可以税前扣除吗?

2009-04-17 15:22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我们公司去年发生了几笔以现金折扣提前收款的业务,我们按照会计制度将此费用列入了“财务费用”。发生的现金折扣是否不符合国税函[1997]472号的要求?年度汇算时要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吗?

  答:自2006年4月18日以前,税法对国税函[1997]第472号文所述的销售折扣是否包括现金折扣的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界定。2006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在填报说明中指出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附件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

  据此,符合条件的现金折扣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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