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一个人独资企业原由地税机关负责征管,2006年在工商机关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按税法规定应由原个人所得税改征企业所得税,请问:征收所得税的机关是由原地税机关还是由国税机关负责?
答:新办企业一般由国税征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之规定,国地税征管范围划分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和享受税收优惠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一致,即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根据上述规定,该个人独资企业在工商机关办理的变更登记,不符合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地税机关负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