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符合上述标准的差旅费方可税前扣除。
企业职工出差时的餐费是不可以计入差旅费的,应该作为业务招待费来列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法规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的比例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