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业务扩大,某超市将部分柜组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并订立了承祖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承租人以该超市的名义对外经营,承租人自行进货,但其销售收入纳入超市统一核算,月终结算。超市财务扣除合同约定的柜纽“占用费”后,向承租者返还上月的销货款。
对此笔业务,超市账务处理如下:各出包柜组每天的收入由出纳员统一收取存入银行,并相应记入“应付账款”各承包人的明细科目贷方;月终结账时,会计将合同约定的“占用费”从“应付账款”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下;扣除“占用费”后的余款支付给承包人。结转后,“应付账款”各承包人明细科目无余额。
超市所收取的柜组“占用费”是不是内部分配行为,属不属于混合销售,要不要单独纳税,如要纳税,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超市的会计核算基本可行,超市所扣除的柜组“占用费”不仅包括柜组使用费,还包括超市提供收银服务的劳务收入等,超市将柜组“占用费”转入其他业务收入是可行的。超市收取的柜组“占用费”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混合销售,混合销售的特点是在一笔商品交易中包含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收入的主体是同一人,而本案例中,超市只取得柜组“占用费”,并未取得商品销售收入,因此,可以单独征收流转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所以,判断柜组“占用费”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主要看其是否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