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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企业从合资企业分回利润补税问题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本司是一家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于1994年与日方成立了一家合资公司。合资公司两免三减半过后,企业适用税率为27%,从2004年开始,合资公司获得“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称号,所得税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请问内资企业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是按18%(=33%-15%)补交企业所得税,还是按6%(=33%-27%)补交企业所得税?

  答:你所说的原则上不补税。因为二者名义税率都是33%.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指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单位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依法补税。

  境内投资所得主要是从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和股份公司分回的股息。税法规定,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还原后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公式如下: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1)

  税收扣除抵免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2)

  上述公式(1)中所指投资方分回利润额,是指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已在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是企业适用的实际税率,即联营企业计算纳税时实际运用的税率。

  上述公式(2)中所指税收扣除抵免额,是指联营企业投资方在联营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如果联营企业在当地适用的法定税率内,又享受减半或特殊优惠政策的,其优惠的部分应视同已缴税额。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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