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许多期间费用没能及时取得发票,在年底财务处理时企业为准确核算损益,故先将这些没有取得发票的费用计入“预提费用”科目,这样的财务处理对于所得税计算有何影响?其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飞机、发动机大修理预提费用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3]804号)中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相关精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对于贵企业这种不能及时取得发票的费用,在会计上可以预提,但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一般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作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