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属于房地产企业,公司使用的办公室为自建用房,需要视同销售转为收入吗?若需要转为收入按成本价转还是按加成10%转?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根据这一规定,房地产公司自建办公室并且自己使用,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关于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上述83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3.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