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北京市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二[1994]268号)文件的规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①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②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③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④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⑤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⑥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8号)的文件规定:
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②学校与学校合作联营的校办工厂,只要联营双方都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及本条①的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