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用于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在当年的税前列支?
答:根据国税发[2003]45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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