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办的饮食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享受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的规定:“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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