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一技术开发公司合作研发一项技术,形成的专有技术归双方共有,现我方要支付20万研发费用,我公司应要求对开具何种票据,我公司应如何入帐,将来我公司再推广时如何享用技术转让的税务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第三条规定:“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支付给技术开发公司的研发费用属于技术开发费,你公司取得普通发票(技术开发劳务)即可。账务上该费用记入“管理费用”。你公司可按规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财税[2003]244号文规定:“关于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