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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为何不能税前扣除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税务机关在对某商业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缴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库商品降价损失46.8万元。经过进一步审核企业库存商品帐及有关原始凭证,查知这笔商品降价损失是1999年11月因仓库进水使库存商品出现霉变、毁损,须降价处理,该商品帐面进价126.7万元,按估定销假价将有降价损失46.8万元。保险公司承诺陪付20万元(尚未到帐),净损失26.8万元,但该商品于今仍未销出。为此,税务检查人员指出该项损失在1999年度不能作税前扣除,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44万元。请问,为何这笔资产损失为何不能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55号)规定:对于进价高于市场价的库存商品(产品),必须按照随销售随处理的规定执行。商品(产品)在没有实现销售、损失还没有体现前,不能作为损失列入当期损益进行处理;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应按扣除过失人和保险赔偿后的净额列入有关科目,也就是说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净损失进行扣除;国家税务部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力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过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该企业受损商品在1999年度尚未销售,实际损失尚未发生,应在销售后按实际损失减除保险赔偿金额,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正确核算,并报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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