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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资产减值如何申报损失?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国家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资产减值,如何申报损失?需要报哪些资料?如果是2004年国家组织的清产核资清理出以前年度的损失当时国家没有明确,现在如何处理?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损失目前国家有何政策?

  答:国家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资产损失需要经税务机关的审批。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企业各项资产因评估确认的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统一组织的企业清产核资中发生的资产评估损失;

  (二)企业按规定应纳税的各种类型改组中发生的评估损失;

  (三)企业免税改组业务,对各类资产评估净增值或损失已进行纳税调整的。

  企业的各项资产应依据下列证据确认资产评估损失:

  (一)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二)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三)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四)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五)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对于损失扣除时间在《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中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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