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中规定的苗木作物在(财税1997(49)号)中规定不详细,在实际工作中哪些苗木该免,哪些苗木不该免(例如有些苗木厂种植的冬青树、雪松、及其他观赏性的苗木是否该免),期盼给予详细回答?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第二条规定:自2001年1月l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49号)附件一《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中第一类“种植业”是指人们利用植物的生活机能,采取栽培等措施,以取得符合社会需要产品的生产事业。
其中第(三)小类“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及苗木作物”包括种植、栽培各种林木(含经济林木)、竹、林木种子、苗木。天然林(竹)属于免税种植业的范围。
第(四)小类“种植园艺作物”包括种植瓜、果、茶、蚕桑、蔬菜(含各种山野菜)、竹笋、花卉及观赏植物、啤酒花、药材、胡椒、种苗及其他园艺作物。
对于您提到的“冬青树、雪松、及其他观赏性的苗木”符合财税字[1997]049号所规定的免税种植业范围,应当按照财税[2001]171号的政策规定,自2001年1月l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从事上述种植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