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我和几个朋友投资开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共计投资100万元,其中办公用房一座评估作价30万元,其余均为现金投入。但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被告知我们不能享受新办交通运输业第一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问:为什么我们公司就不能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呢?
答:根据2006年1月9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文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为: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而你公司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出资额为30万元,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的比例为30%,已经超过25%的限制比例。因此,你们公司不能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