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软件企业,享受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的政策。请问,我公司所退回的增值税款是否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1995-08-09财税[1995]81号)第一条“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之规定,确定企业获取的“补贴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除了该收入应当系属“专款专用”性质之外,且必须是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补贴收入的范围内,否则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业,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之规定,你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符合上述规定,则依法不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