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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个人的借款利息可否全额税前列支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借款利息是否全额可在税前列支?

  答: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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