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主营机电设备的销售, 合同付款方式一般如下:签定合同后几日内付一部分,发货前付一部分,货到工地付一部分,安装结束付一部分,质保期满付一部分,公司采用预收帐款方式确认收入,有的客户在付第一笔定金时,要求我司开同比例的发票,我司开据发票后,确认了收入,交纳了增值税,但由于暂无成本发票(厂家要求我们100%付款后才给发货,并开具发票),所以当月只能暂估成本,由于合同周期较长,年底时,有的发票厂家还未开具(因还未发货),还存在部分项目的成本是暂估成本,请问这部分暂估的成本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必须调增纳税所得额吗? 对没收到成本发票,而客户要求我们先开发票的这种情况,我公司的处理是,先暂估成本,待收到厂家发票后,再将原暂估的成本冲回,将真实的成本入帐,这样行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因此,在发票未收到前,可以暂估成本。您企业在暂估入帐的成本在汇算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情况下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部分暂估的成本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必须调增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