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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国企业在境外接单而从境内企业取得的佣金收入应缴纳预提所得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某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为中国企业在境外接单,境内企业按所接受境外订单的一定比例,支付该外国企业佣金。请问:该外国企业取得的该佣金收入是否要按规定缴纳预提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税法第三条所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之规定,以及税收地域管辖权原则,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所取得的中国境内所得应当缴纳预提所得税的,限于该外国企业在境内提供劳务,或者转让在境内的财产,或者将相应财产供境内企业使用,并由此取得了所得。可见,对该所得征税的前提条件,是与取得该所得相应的财产、劳务等应当发生在境内,如果与所得相应的财产或者劳务均发生在境外,即使因此由境内企业向该外国企业支付了款项或费用,亦不应就该所得计算缴纳预提所得税。

  因此,前述佣金收入无需扣缴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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