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为中国企业在境外接单,境内企业按所接受境外订单的一定比例,支付该外国企业佣金。请问:该外国企业取得的该佣金收入是否要按规定缴纳预提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税法第三条所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之规定,以及税收地域管辖权原则,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所取得的中国境内所得应当缴纳预提所得税的,限于该外国企业在境内提供劳务,或者转让在境内的财产,或者将相应财产供境内企业使用,并由此取得了所得。可见,对该所得征税的前提条件,是与取得该所得相应的财产、劳务等应当发生在境内,如果与所得相应的财产或者劳务均发生在境外,即使因此由境内企业向该外国企业支付了款项或费用,亦不应就该所得计算缴纳预提所得税。
因此,前述佣金收入无需扣缴预提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