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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失误可在规定期限内补救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期眼看要到了,地平线有限公司的会计老王又开始紧张起来。想起2004年因未及时入账的费用老王就“晕”:费用在2005年2月底公司实实在在的付出了,税务机关稽查时不仅未予在2004年度进行税前扣除,而且税务机关还作出特别“纳税提醒”:对以前年度应提未提、应计未计费用不得在以后补提、补扣。仅此一项公司就白白的多缴企业所得税达3万余元。老王至此未敢忘记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中还要对该笔属2004年度发生的费用进行纳税调整。更令老王愁眉不展的是:对公司2005年发生的费用在公司年底扎账时,有些票据尚未到位或因公司未付款对方不提供发票,无原始发票会计不能凭“空”作账吧?否则税务机关又会冠以“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罪名”。作预提费用处理吧?税务机关有交代:对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姿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坏账准备金、削价准备金等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均不得扣除。对属2005年度发生的“在外”费用虽然老王也知道将要支付的金额,企业会计制度也要求权责发生制和收入、费用要配比,但税法规定对费用又不允许预提。老王为今年又会与去年一样重韬复辙而感到不安,决定到郧西地税局以诉心中的不爽。

  一见到地税局政策法规股的老纪,似乎满肚子的委屈要发泄:国家政策太不考虑实际。老纪拿着刚刚起草完毕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转发文件,告诉老王不要再牢搔满腹:国家政策有调整。老王连忙“夺”过文件仔细的看起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六条:‘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这句话是不是意味着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由原来的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延长到4月底?”老王问。“不错,是这么个意思。”。老王有些不相信的问:“那‘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又是什么意思?”“这是指纳税人因遇有不可抗力或按照规定规定的期限即4月底以前进行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那对这种情况应当怎么办?”“纳税人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即4月底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但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内预缴税款;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我们公司已经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但对申报后发生的属2004年度的费用是否可以依法扣除费用重新申报?”老王又问。“只要在4月底以前是完全可以的。”。“新办法真是体现了人性化!”老王感慨的说。

  经过“学习”,老王如释重然,在临走时还要叮问一句:“新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是否包括200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那是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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