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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比例保障基金不能税前扣除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近日,湖北省襄樊市某人寿保险公司财务人员小王向高新区国税局询问,他们公司今年第四季度通过办理各类保险业务共收取保费82.6万元,上缴保险保障基金1183元。截至12月底,公司资产总额为208万元,保险保障基金余额为3.65万元。在办理所得税季度申报时,小王将上缴的保险保障基金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了扣除,但税务人员经过审核后却告诉他这笔基金不能在税前列支,这让小王感到不解。

  保险保障基金是国家为了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而向各保险公司收取的法定基金。对保险公司上缴的保障基金在计算所得税时该如何处理,国家已经有了专门规定。税务人员告诉小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6号)的规定:“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l)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1%;(2)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15%;(3)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05%;(4)其他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但同时《通知》也特别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1)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2)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由此可见,由于小王所在的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余额已经占到总资产的1.75%,超过了1%的标准,因此按规定其缴纳的保障基金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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