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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免税的条件是什么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1、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免税的条件是什么,具体在哪些文件上有规定? 2、我公司是今年购买的原国有粮食企业,且已重新注册登记。主要是生产加工植物油,有毛油也有对毛油进行加工过的精炼油。该公司原来已被评为重点龙头企业,但是现在该重点龙头企业的名称还未过户到我公司,请问我公司能否申请免所得税?如果该重点龙头企业的名称已经过户到了本公司可以免税吗?



  答:国税发[2001]124号文第一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企业所得税:(一)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二)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生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滥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因此,你公司只有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才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暂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上述124号文件第三条进一步明确,符合上述条件和范围的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减免手续;(一)重点龙头企业申请减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权限审核批准后执行。(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自2005年10月1日起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三)未经批准的重点龙头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税。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如能获得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则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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