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从事货物进出口代理业务,2002年除取得代理费80万元外,无其他业务收入,公司全年列支业务招待费1.4万元,年终公司财务人员对业务招待费按代理费收入5‰比例计算,对超过税前列支的1万元进行了纳税调整。问:这样处理是否合理?
答:针对有些企业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没有主营业务收入的情况,财政部《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251号)规定,凡是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不超过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2%的比例,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该公司无主营销售(营业)收入,全年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1.4万元,并未超过允许扣除项目金额1.6万元,因此对业务招待费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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