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总局的有关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扣除的计算方法已调整为:
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纳税调整前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
公式中,纳税调整前所得即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例: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03年度收入总额为250万元,扣除项目合计为150万元(其中含对光华基金会捐赠20万元),纳税调整前所得为100万元,对企业工资薪金、福利费等其他项目进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20万元,此时在计算企业允许扣除捐赠限额时应为100×3%=3万元,而不是120×3%=3.6万元,因此企业捐赠允许扣除外的17万元应进行纳税所得额增加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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