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企业所得税辅导 > 正文

接收捐赠的“递延所得税”是到处置的当季末交吧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接收捐赠的“递延所得税”是到处置的当季末交吧?

  答:按国税总局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企业接收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都必须在接受捐赠时并入当期所得纳税,非货币性资产将来处置时,再按资产转让所得征税(处置当期),并按规定结转成本。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