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企业所得税辅导 > 正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下)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第三部分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标准及范围

  纳税人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一)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

  (二)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金融企业、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福利企业、劳服企业;

  三、核定征收方式具体办法

  (一)一般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为:核定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二)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北京市国税局按照“应税所得率表”所列明的行业来确定所得率。其相关标准为:

  1、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应税所得率为8%)

  2、建筑业、房地产业;(应税所得率为11%)

  3、饮食服务业;(应税所得率为11%)

  4、娱乐业;(应税所得率为21%)

  5、其它;(应税所得率为11%)

  四、鉴定时间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至3月。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60日内认定完毕。

  五、征收方式的变更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纳税人年度应税所得率除下列原因,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一)实行改组改制的;

  (二)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不可抗力的灾害的。

  六、纳税申报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汇算清缴。

  (二)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将税务机关核定的年度“应税所得率”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代理申报中介机构签章”栏中注明。

  七、税收优惠

  (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第一条中情形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

  (二)对已按规定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纳税人,实现核定征收方式后,应停止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按核定征收方式恢复征税。

  第四部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

  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包含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基本业务收入填报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主要由企业按自己所属行业填写。其他业务收入按附表所列内容逐项填写,主要包括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第六行“特许权使用费收益”中反映),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与其相对应的其他业务支出在《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中反映),其中,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所取得的收入。本行数据来源于“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如:固定资产转让收入)。(附《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

  第二行“销售退回”填报已确认为收入并已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的销售(营业)收入退回。

  第三行“折扣与折让”填报包括在“销售(营业)收入”中的现金折扣与折让,不包括直接扣除销售收入的商业折扣与折让。按照我国现行商业企业会计制度,企业按合同规定为及早收回货款等原因,可给予购货方折扣或折让,这里,涉及到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运用时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97[472]号)中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一规定在填表时也要考虑。

  第四行“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填报“销售(营业)收入”减“销售退回”和“折扣与折让”之后的金额,这是计算业务招待费的依据。

  第五行:“免税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单独核算的免税技术转让收益,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所得等。免税项目应该是按财税字(94)001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单项减免税优惠的项目,要单独核算,该行应填报免税收入扣除成本后的净收益,不是收入。

  第六行“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填报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净收益,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填报;转让投资用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在“投资转让净收益”中填报。

  第七行“投资收益”(附《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企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所得。其中,存款利息收入填报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购的货币资金的应计利息,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的应计利息;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股权性股息所得填报全部股权性投资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所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9号文件规定进行还原计算后的数额)。如果企业按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其帐面记录的投资收益额与本表数额是不一致的,原因是企业因被投资企业利润增加而按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税收上确认的投资收益是被投资企业实际分配的税后利润。按成本法核算时也不一致,会计帐簿上记录的是获得的税后投资收益,申报表上填的是还原后的投资收益。另外,本行中含存款利息收入,这也使报表与会计帐面不一致。此行数据来源于“投资收益”、“长期投资”、“财务费用”科目的贷方余额。注意,境外投资收益在第13行其他收入中反映,不在本行中反映。同时,请大家注意第79行的相关规定。

  第八行“投资转让净收益”填报投资资产转让、出售的净收益,如为负数,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投资转让净损失”在第三十一行反映,如为投资转让净损失,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也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税前扣除。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企业投资收益为净损失,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行“租赁净收益”填报租赁收入减租赁支出的净额,如为净支出,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租金净支出(第二十四行)。包装物净收入、施工企业的设备租赁收入、房地产企业的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应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本行数据来源于“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第十行“汇兑净收益”填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汇兑收入减汇兑支出的净额,如为净支出,填入“期间费用合计”的“汇兑净损失”(第23行)。

  第十一行“资产盘盈净收益”填报企业全部存货资产、固定资产盘盈减允许在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盘亏、损毁、报废后的净额,如为净损失,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资产盘亏、损毁和报废净损失”(第30行)。转让有关资产的收入不在此行反映,而在第一行反映。

  第十二行“补贴收入”填报企业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免税补贴收入也在此行填报。本行数据来源于“营业外收入”科目或企业单设“补贴收入”科目。

  第十三行“其他收入”填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从下属企业或单位取得的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取得的各种价外基金、收费和附加,债务重组收益、罚款收入,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或资产评估增值,处理债务的收入、境外投资收益等。“其他收入”应附明细表加以说明。本行数据来源于“其他业务收入”、“境外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财税字[1997]116号文件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企业境内、境外所得都盈利时,境外收入填在此行,如一方亏损,该行就不要填写境外收入。该行境外收入是“收益”的概念。

  第十四行“收入总额合计”该行数据应是上述第四行至第十三行的合计数(不含第五行)。

  第十五行“销售(营业)成本”(附《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填报各种经营业务的直接和间接成本,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以及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发生的相关成本。技术转让发生的直接支出,无形资产转让的直接支出,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发生的转让和清理费用,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结转的相关成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因此,补提补扣以前年度的成本、费用不能填报。

  第十六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指在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第十七行“期间费用合计”,填报本期发生的期间费用性质的必要、正常的支出。已计入有关产品的制造成本,或与取得有关收入相对应的成本,不得重复扣除。第18至41行按费用的性质分别填报本期期间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

  第十八行“工资薪金”(附《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或提取的计入期间费用中的工资薪金。不包括制造成本、在建工程、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工资。因此,该行只是附表四中列入期间费用的工资。

  第十九行“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填报实际提取的全部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减除制造费用、在建工程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后的余额。即:该行反映的是计入期间费用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

  第二十行“固定资产折旧”(附《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报本期期间费用中包括的有关资产的实际折旧额。

  第二十一行“无形及递延资产摊销”填报计入管理费用的全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实际摊销额。

  第二十二行“研究开发费用”填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各种技术研究开发支出。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比上一纳税年度增长10%以上,按规定允许附加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50%,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在第61行填报。本表研究开发费用就是文件所指的技术开发费用。

  第二十三行“利息净支出”要根据财务费用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利息收入在“投资收益”中反映。

  第二十四行“汇兑净损失”与第十行“汇兑净收益”对应。已资本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