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存货成本计价对企业所得税有何影响?
答: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如果在物价上涨比较快的时期,企业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或者在物价下跌的时候采用先进先出法,那么,企业就可以在本年企业所得税前比一般的计算方法多计算销售成本(不管计价方法如何,企业总的成本是不变的,这里变的是先期可以多计成本,后期少计),这样,也相当是延期付款,获得了节税的好处。但是这里,有一点我们必需要提醒,企业成本的计价方法,需要企业有长远的计划打算,虽然我们提供了筹划的原理,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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