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某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最近公司取得一笔搬迁补偿费收入,不知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的规定,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的税务处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理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二是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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