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扩大影响,于2002年12月与当地电视台签订合同,约定该电视台于2003年元月期间播放该企业某产品的宣传广告,已于当月支付广告费6000元。A公司取得电视台开具的普通发票并在200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该笔广告费作了税前扣除。后来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时,要求A公司将该笔广告费调增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请问,税务机关的作法是否合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01号)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原则上都应据实扣除”。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因此,税法不允许企业将媒体尚未传播的、预支的以后年度广告费提前申报扣除,而A公司2002年申报税前扣除广告费时,该公司的宣传广告尚未播放,从而违反了上述规定。所以,税务机关的作法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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