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企业所得税辅导 > 正文

企业提取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税前如何扣除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根据《企业提取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规定:

(1)主管部门当年收取管理费使用有结余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后,全部结转下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金额,结余不再征税。

(2)企业主管部门突破税务部门核定的额度而多收取的管理费,除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征税后的余额抵减下一年度收取额度。

(3)企业当年收取的管理费未上缴主管部门的,应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征收企业所得税。

(4)凡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管理费,不准在税前扣除。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