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司自有房产做了一项增容用电工程,2013年5月底竣工;该工程花费四十多万的款项包含设计费、监理费和工程款;2014年1月才收到各项费用的发票;请问这四十几万是要在2013年5月计入房产原值,还是在2014年1月计入房产原值?如果是2013年5月的话,那我司是否要补交2013年6-12月的房产税。 (注:该房产闲置处于闲置状态) 再注:该房产早些年就建好,并投入使用。只是这两年处在闲置状态。增容用电工程是后续的事项。
问题答复:
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已使用未决算未入帐房屋房产税征管的通知
》,房屋建成已交付使用而未决算或末取得产权的,应根据预算书与“在建工程”借方余额孰高的原则暂估入帐申报计征房产税;暂估入帐的房产,待实际决算完成后再调整房产原值。对己缴纳的房产税与依决算价值计算应纳的房产税的差额办理多退少补。
因此,应根据电力设备的预算价格与计入“在建工程”的电力设备价值孰高,并入房产原值,在该房产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