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工作安排,我局组织第一至第五稽查局对农行和建行部分网点进行检查。目前检查基本结束,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汇总如下:
一、营业税及附加问题
(一)逾期贷款利息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银行将逾期90天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含复息)计入表外催收利息,这一部分利息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逾期90天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含复息)不得冲减当期营业税应税收入。具体问题描述:某银行2011-2013年度计入表外的催收利息合计152,059.97元,未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检查组已将此部分收入调整计入营业税应税收入,计算补缴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手续费佣金、汇兑损益收入少计或不计
银行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除了受托收款业务外,手续费收入应在每一个环节按全额作应税收入,同时不得扣除支付给下一环节的手续费支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直接将手续费收入冲抵支出。具体问题描述:在对某银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行与特约商户签约,银行卡刷卡时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收单手续费。根据行业惯例,收取的手续费包括三部分,发卡行收取70%,银联收取10%,收单行收取20%。银联清算时按照上述标准清分。由于是该行与商户进行签约,约定了收费标准,并且提供收费单据,因此特约商户根据约定支付的全部费用构成了该行的收入,该行应全额申报营业税。但是该行仅就自身收取的70%部分计入手续费费用并据此缴纳营业税,少缴了营业税。
(三)收取的贴现利息收入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四)银行卡年费未及时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具体问题描述:收取的贴现利息收入银行卡年费收入计入“递延收益”科目,分期确认收入,造成未及时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五)房屋租赁收入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具体问题描述:某银行发生房屋租赁业务取得收入时,是按照实际收取租金时间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而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应按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存在逾期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问题。检查组已将该部分收入调整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补缴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征收滞纳金。
(六)抵债资产变卖、拍卖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具体问题描述:某银行将抵债资产进行拍卖,所得拍卖款项并未进入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