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供材料”的结算(转)
“甲供材料”是指经合同双方协议,由甲方采购、付款、提货并送至乙方指定仓库(或甲方仓库由乙方到库提货)、现场(或加工厂)的材料(或成品、半产品),称为“甲供材料”。
甲乙双方应对工程所用的“甲供材料”的结算标准、提供方式、料款的结算等,以书面形式明确确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甲供材料”的供应情况均应作详细的记录、签证,如:“甲供材料”的交接品种、品质、规格、批量、提供时间、供货地点、加工程度、运杂费的开支、发生情况……具体的记录内容应按不同材料有所不同,如:螺纹钢的供货方式涉及理论重量差的计算、木材提供原木(原材)时涉及出材率、加工费等问题,双方均应在“甲供材料”提交验收过程中做好记录,必要时(如双方确定不按照造价站发布信息价作组价依据结算的)尚应及时对有关的费用进行签证,以保证“甲供材料”的结算时减少扯皮、纠纷。
甲供材料一般流转程序
(1)双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界定甲方供应材料范围(一般仅限于主要材料)及材料结算方式。计入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的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费、辅助材料费、消耗材料费,一般安装定额基价中包含了大部分辅助材料和所有的消耗材料,建筑工程定额基价中则包含了所有的材料费用。在一些工程的承包合同中,只填列主要材料由甲方提供的字样,而对主要材料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结算时很容易发生争议。
(2)乙方根据施工预算和甲方供应材料范围,按照单位工程报送材料计划。
(3)甲方计划部门审批材料计划,并按建设项目汇总,形成建设项目材料采购综合计划。
(4)甲方采购部门按照有关设计和技术规范要求,根据同期综合材料采购计划进行汇总,同时结合现有库存情况进行集中采购,由仓库保管人员验收入库(经批准的涉及变更中的甲供材料的报送、审批及采购与上同)。
(5)乙方根据已审批的材料计划填写工程领料单,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写到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编号、材料名称、规格和数量,加盖乙方公章和领料人签名方可提料。
(6)甲方仓库保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材料计划发料,并及时登记入账。
(7)甲方财务人员及时对料单进行稽核、分配、开具发票,并根据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入账。
(8)甲方财务部门将已入账的工程材料费用合计与工程费用管理部门批准的甲供材料计划进行核对,确定已入账工程材料费用的准确性。
(9)在甲供材料转账结算方式下,甲方工程费用管理部门在审批工程预算时,甲供材料按材料预算价格进入预算书,审批工程结算时,按甲方转给乙方的料单实际价格和图示用量及追加用量进行价差结算。在甲供材料直接入账结算方式下,甲供材料费不计入工程结算书,但工程费用管理部门应核实实际发出量与实际用量的差异,衡量其合理性,并作相应调整。
定额计价模式下甲供材的结算方式
甲供材料与乙方购买的材料一样,都必须列入直接费并参与计取各种费用和税金,乙方应在含税造价中将已扣除采保运杂费等费用后的甲供材料总值退还给甲方。甲供数量=实用数量是最理想状态,但实际上,甲供数量与定额含量之间往往存在量差,当甲供数量>定额含量,说明乙方管理有问题,实际损耗过大,一般这个量差要由乙方承担,当甲供数量<定额含量,说明乙方管理到位,实际损耗较小,一般这个量差要由乙方分享。一般办理退款以甲方实供数量为准,以避免乙方过度浪费。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甲供材的结算方式
材料费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采购供应的材料都应该进入建筑安装工程费,并计取相应的费、利润和税金。根据建设部《清单计价规范》等文件有关条文规定,由甲方自行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费,按以下三步处理。
(1)投标人根据招标人在其清单“总说明”中填写的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自行采购材料的金额数量(即材料购置费,以下简称“甲供材费”),将其填写在报价人的“材料暂估价表”中。不论招标人确定的甲供材料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数量多少,施工过程中,甲方应按工程施工要求供应甲供材料的全部数量。若甲方不按所需品种、规格和数量供应,影响施工的,视为违约。施工过程中,若甲方要求乙方采购已在招标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材料价格由甲乙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投标人将“甲供材费”进入综合单价中计取相应的费、利润后再将“甲供材费”从综合单价中扣除。甲供材料的采保费应计入综合单价。甲乙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甲供材料采购保管费的承担办法。
(3)投标人将按“甲供材费”计取的规费和税金计入报价人的“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规费和税金中。
二、“甲供材”业务应如何开具发票(高金平)
(1)营业税的营业额(即计税依据)与开票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开票额是指实际交易的金额,而营业额是指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两者不能相混淆。例如,《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里,旅游企业就是全额开票,差额征税。
(2)计入施工单位(A公司)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劳务时领用的甲供材料。如果门窗业务不属于施工单位提供劳务的内容而是承包给另一个单位(B公司),则与门窗业务有关的流转税(增值税或营业税)与A公司无关,纳税人是B公司。
(3)税法强调建筑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甲供材料,并不是说施工单位的开票额中要包括甲供材料金额,而是施工单位的开票额中包含的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要包括甲供材料。这部分营业税由发包方承担,应计入施工单位的劳务价款。如前所述,开票额与计税依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再举个例子,甲公司外购一幢房屋2000万元,对外转让价3000万元,开票额为3000万元,而税法规定按差额纳税,其计税依据是1000万元。税务机关认为建筑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甲供材,就必须开具全额(含甲供材料价格)建筑业发票是不对的。
(4)如果施工单位是按开票额(劳务额)征税的,那说明少缴纳了甲供材料的营业税了。这部分营业税应由施工单位补开发票解决。例如,甲供材料为500万元,应纳营业税为15万元(500×3%)(未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应由施工单位补开发票154639.18元[150000/(1—3%)],这样,发包方向施工单位再支付工程价款154639.18元。施工单位再向税务机关申报营业税=[5000000(材料)+154639.18(补开施工发票)]×3%=154639.18(元)施工单位收到的款项,全部用来缴纳营业税。房地产企业的自购材料500万元、补开建筑业劳务发票154639.18元,以及前期开具的清包工劳务发票,共同构成开发成本。
(5)如果施工单位开具5154639.18元发票就错了,因为施工单位没有材料发票作为成本。
三、“甲供材”的会计核算
《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 建筑业》国家税务总局编 北京市:中国税务出版社 , 2009 43页
“甲供材料,是指由建设方提供的建筑原材料,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了全部或部分原材料的建筑工程。
根据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除工程用设备和清包工装饰劳务等税法明确的项目外,甲供材料都应当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征税。建筑企业对甲供材料的核算,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施工方以甲供材料抵算工程价款。
如果建造合同价款已经包含了“甲供材料”,那么建设方提供的“甲供材料”应当冲抵应付施工方工程款。对于这种情况,实质上可以看成建设方将材料销售给施工方,施工方应比照购入材料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甲供材料”价款属于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的组成部分。施工方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甲方拨付:
借:原材料——甲供材料——××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单位
(2)领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
贷:原材料——甲供材料——××
2.甲供材料额外拨付。
如果建造合同价款不包括甲供材料,那么建设方提供的甲供材料只是在形式上从建设方转移到施工方,其所有权实质上未发生转移。对于这种情况,施工方只需要在账外登记甲供材料的收发领用情况,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此时甲供材料价款不属于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