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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应纳入“营改增”

2014-12-05 16:05     来源:中国会计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并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但是,就笔者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该政策实施近2年来,税务机关对一些中小型旅店业和饮食业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征收增值税基本上仍是空白。
  笔者了解到,由于上述两公告对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如何划分和核算及使用发票等具体问题均不明确,导致税务机关的具体执法缺乏可操作性,不仅增加了征收的难度,而且使新政策难以执行到位。同时,纳税人对此也感到很困惑——提供同样的食品,仅仅由于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就要向纳税人征收不同的税种。更重要的是,客观上来说,纳税人并不能掌控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也难以清晰地划分现场消费与非现场消费的营业额。因此,笔者建议加快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步伐,至少要将旅店和饮食企业提供餐饮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理由一: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条件和时机基本成熟。自今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广播影视制作、播映、发行等也已纳入现代服务“营改增”范围,国务院决定力争“十二五”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这为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确定了目标和方向。加之62号公告和17号公告均规定,要对旅店业和饮食业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征收增值税,也与“营改增”的方向吻合,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的条件和时机基本成熟。
  理由二: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将使税制更加合理。旅店业和饮食业与生产加工及商业服务有相似之处。尤其是旅店业和饮食业提供的饮食都是通过购买原材料后进行加工、烹制再销售给顾客,其提供饮食是生产劳动、商业劳动和服务劳动三种职能的结合,即加工、烹制食品是生产的过程,提供食品是买卖的过程,接待顾客用餐是服务的过程。也就是说,旅店和饮食企业提供餐饮产品及服务,既是生产性服务又是生活性服务。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是我国“营改增”由现代服务业向传统服务业、由生产性服务业向生活性服务业转变的重要标志。
  理由三: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将使增值税链条更加完整。根据目前对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实行11%和6%两档低税率的规定,建议对饮食业适用11%的税率,对旅店业的住宿适用6%的税率,并对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税。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后,对于在旅店用餐的费用,建议比照企业所得税法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比例抵扣增值税。同时,建议对其购入的原辅材料及水、电、燃、气等相关成本和费用进项税额允许扣除,允许为其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工商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从而使接受服务并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这样,就消除了服务业为工商企业提供服务税收抵扣的障碍,使增值税链条更加完整。
  理由四: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能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后,一方面能够消除营业税制下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可以减轻旅店业和饮食业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通过旅店业和饮食业对接受服务的工商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允许其抵扣,能够减轻其他工商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可以促进服务业与工商业的同步发展。
  理由五: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符合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优化税制的改革方向。将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后,可以解决同一纳税人销售同一食品,由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不同,而由两个税务机构分别征收不同的税种,适用不同的税率的问题,既符合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优化税制的改革方向,又能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目前很多消费者仍旧没有消费后主动索要发票的习惯,提供餐饮服务的旅店和饮食企业,税收管理也并不十分严格。因此,旅店和饮食企业提供餐饮服务在纳入“营改增”范围后,税务机关还应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严厉打击相关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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