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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归属难定,典当行税收政策如何适用

2014-12-02 16:36     来源:中国会计网     
  古装影视剧里常见的当铺,如今在都市的街头人们也屡见不鲜。和银行贷款相比,典当行具有融资门槛低、手续简便、安全性高等特点。据中国典当行业协会的统计,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共有典当企业6061家,分支机构661家,从业人员5.3万人,企业资产总额1158.5亿元,年增长率超过30%。不过鲜为人知的是,典当行税收政策适用问题却存在颇多争议。
  记者近日在采访中发现,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对典当行的行业大类归属意见不一,税收政策执行口径也不尽一致,有关专家更是众说纷纭。基于此,一些典当行的负责人、基层税务人员和有关专家纷纷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典当行的行业大类归属问题和税收政策适用问题,以促使其蓬勃发展。
  行业归属众说纷纭
  典当行在适用具体税收政策的过程中,常常会首先遇到身份认定问题。由于争议的存在,就连一些典当行的负责人也搞不清楚典当行到底归属哪个行业大类。记者了解到,在典当行的行业归属问题上,目前主要有3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典当行属于金融企业。典当行最早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并且有《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具有金融机构资质,被中国人民银行认定为“特殊金融企业”。2000年,典当行金融机构资质被取消,且不再归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但仍旧改变不了其“出身”是金融企业的事实。国家统计局2002年和2011年先后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都将典当企业归类为金融企业。从具体税收政策的规定看,《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比照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金融企业的规定,规定典当行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照自有资金贷款征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等文件的相关条款或附件,也都将典当行作为金融企业来对待。
  第二种观点认为,典当行属于特殊的工商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和原国家经贸委2000年6月23日发布的《关于典当行业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银发〔2000〕205号),已经取消了典当行金融机构资格,并将原由人民银行监管的典当行定性为“特殊的工商企业”,交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典当行又划归商务部负责监管。典当行的监管部门已经不再是最初的中国人民银行,而是现在的商务部,充分说明国家已经不再把典当行作为金融类企业对待,而是作为工商企业对待,只不过相较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典当行有一些特殊性而已。在实践中,大连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就明确把典当行归为特殊的工商企业。
  第三种观点认为,典当行属于服务型企业。这部分专家之所以如此认为,是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等文件,在谈到典当行时,其文字表示都将典当行当作服务型企业看待。
  政策适用争议颇多
  行业归属问题带来的税收政策适用问题,在实践中也面临诸多争议。
  山东省菏泽中富税务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齐洪涛认为,典当行不属于金融机构,属于金融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凡是金融机构适用的税收政策,典当行不得比照执行,但是,凡是金融企业适用的文件,典当行都应适用。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副总裁王冬生虽然也认为应该将典当行归属为金融企业,但不赞同典当行可以适用涉及金融企业的所有税收政策。在王冬生看来,税收政策的适用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否则会导致税务风险。
  王冬生举例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其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王冬生表示,这一表述意味着,典当行只有在其工商营业执照中列明业务范围有贷款业务,并且真正从事贷款业务,才能按照该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否则不能适用5号文件。
  不过,王冬生的说法却又遭到了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骏的反对。他认为,从5号文件出台的背景和列举的企业看,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都是银监会监管的金融企业。因此,能够适用5号文件的金融企业,应仅限于银监会监管的金融企业。典当行不归银监会监管,自然不能适用5号文件。
  记者在采访中还发现,典当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在实践中也有颇多争议。比如,近日某从事贷款业务的典当行有一笔贷款损失,需要按照5号文件的规定计提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但是被其主管税务机关告之:典当行不属于金融企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能在税前扣除。同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该典当行缴纳印花税。该典当行财务人员认为,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只有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含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才缴纳印花税,除此之外的借款合同一律不贴花。既然典当行已经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不属于金融企业,又为何要缴纳印花税呢?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还列举了需要缴纳印花的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齐洪涛认为,典当行的当票并没有在列举之列,因此不用缴纳印花税。
  200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典当业开具的当票是否作为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的问题进行了答疑,指出“典当行不属于金融企业,其开具的当票若在规定期限内赎回典当物品的,不作为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采访中,不少税务专家和基层的税务官员也持同样的观点。
  但是,王冬生并不这么认为。在王冬生看来,典当行属于金融企业,其当票虽然没有在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得到明确列举,但是就其本质而言,如果典当物是死当(也称绝当),那么当票就承担着购销合同的作用;如果典当物是活当,那么当票承担的就是借款合同的作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既然当票在不同的情形下分别属于购销活动或者借款合同,当票贴花理所应当。
  针对典当行的行业归属及其税收政策适用在实践中争议较多的情况,一些典当行负责人、基层税务人员和有关专家纷纷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就典当行的行业归属及税收政策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解除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的困惑,促使典当行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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