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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总包、分包、转包营业税税收政策变化解读

2014-11-24 14:27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工程分包、转包概念
  工程分包与工程转包是在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经营方式,两者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本质不同,实践中容易混淆。
  1、工程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总包人或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
  2、工程转包是指在承包建筑工程以后,承包人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不对转让的工程建设任务承担任何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的行为。在合同理论上,工程转包属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合同一经转让,转让人退出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由受让人对原合同权利义务承担法律责任,转让人对受让人的一切法律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工程转包是建筑市场内经常出现的违法现象,也是引起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重要原因。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承包人有严格的资质要求,不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企业不能参与投标,不能承包工程,为此,一些不具备承包资格的企业或个人通过从承包人手中转包工程来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另一方面,有相当部分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以后,纯为“牟利”目的将承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从中收取高额的“管理费”,更有甚者层层转包、层层“扒皮”。针对建设市场存在的这些问题,为防止承包人通过转包渔利又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二、新旧营业税政策的基本规定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新旧政策比较解读
  1、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对分包和转包业务都允许差额征税,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只允许对分包业务差额征税。
  2、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建筑业的分包和转包业务”都允许差额征税,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只有“建筑工程分包业务”差额征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所注的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中的差额征税,仅指建筑工程,而非其他工程,将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排除在外,这是我们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如果绿化工程,或安装工程,或其他工程,就不得享受差额征税的优惠。我们一定要注意,建筑业不等于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是建筑业中的一部份,只有这一部份才是差额征税前提条件。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将所有的工程都包含在内,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只列举了建筑工程,排除了其他工程,这新旧条例的规定区别很大。
  3、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只能实行一级差额征税,也就是说,只有总承包人才有资格实行差额征税;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取消了此项限制,只要是纳税人,不论有无总承包资格,都可以实行差额征税,A分包给B,可以按差额征税,B又分包给C,也可以按差额征税,可以实行多层次的差额征税。
  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可抵扣分包限于他人,由于他人中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含个体工商业户),因而其可抵扣的分包额在范围上还是比较广的。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将可抵扣的分包额限定为单位,其中并不包含个人。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含个体工商业户)的,其分包额是不允许从营业额中抵扣的。
  5、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取消了总承包人为分包业务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改由分包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四、举例说明
  A企业从事建筑工程业务,2010年2月承包了一栋楼的建筑工程,共5000万元,将其中2000工程分包给B企业,B企业又将工程中“外墙面粉饰”工程800万元,分包给C企业。C企业又将工程分包给D企业,仍是800万元,但按5%收取管理费;D企业又将800万中部分工程分包给E个体工商户50万元。 A企业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一张5000万元,同时也收到工程款5000万元。
  A企业应缴的营业税 (5000-2000)*3%=90万,根据新《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B企业 ,(2000-800)*3%=36万,取消了总承包代扣税,B企业自行申报纳税。另只要是纳税人,不论有无总承包资格,都可以实行差额征税,可以实行多层次的差额征税。
  C企业,800*3%+800*5%*5%=26万,由于C企业将工程全额给D企业,不属于分包,因此不能差额征收。另外还从D企业取得了40万元管理费,应按服务业5%计税。
  D企业,800*3%=24万, 可抵扣的分包限定为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含个体工商业户)的,其分包额是不允许从营业额中抵扣的。
  E个体户,50*3%=1.5万元,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个体户。
  五、发票的开具
  A应向建设单位开具了5000万元的发票,收入应做5000万元,
  B向A开具200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2000万,A做成本,且是A可以差额征税的合法抵扣凭证。
  C向B开具80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800万,B做成本。
  D向C开具80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800万。
  E向D开具5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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