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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关退运的会计处理

2014-11-12 16:05     来源:中国会计网     
  出口货物退关退运与外销收入及退(免)税额的计算密切相关,如何正确处理会计核算十分重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等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退关退运的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政策规定
  根据12号公告规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30号公告规定,如果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出口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退(免)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的处罚。同时,61号公告又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因此,对于生产企业发生退关退运的出口货物,应根据不同情况做相应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未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二是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三是退关退运货物发生出口转内销的;四是退关退运货物进口经修理或调整后又重新出口的。
  案例分析
  某生产企业A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出口收汇非重点监管企业(即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其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6%。2014年8月~9月发生如下业务:
  (一)8月业务
  2014年8月8日发生一笔出口业务,出口销售额(FOB价)换算成人民币价格为400000元,商品核算成本为350000元,当月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8月9日有一笔在2013年12月4日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原出口销售额(FOB)换算为人民币价格为200000元,原商品核算成本为160000元。该笔货物当时因出口单证未收齐,只做了外销收入未申请办理免抵退税。8月13日有一笔在2014年5月10日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原出口销售额(FOB价)换算为人民币价格为340500元,原商品核算成本为272400元,该笔货物由于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已在当期申请办理了免抵退税。假设8月有材料采购与内销(此处税额略)发生,经计算其月底产生留抵税额为8000元。该生产企业根据业务发生情况,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单位:元,下同):
  1.根据出口专用发票2014年8月8日的出口业务做外销收入:
  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国外客户) 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400000。
  同时,按出口货物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0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350000。
  2.根据出口专用发票2014年8月9日的退运业务,调整上年度外销收入(因未产生免抵退税额不作冲减调整)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应收外汇账款     200000(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0(红字)。
  同时,按原出口货物结转销售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0000(红字)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160000(红字)。
  3.根据出口专用发票2014年8月13日的退运业务,冲减5月外销收入:
  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国外客户) 340500(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340500(红字)。
  同时,按原出口货物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72400(红字)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272400(红字)。
  4.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与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400000-340500)×(17%-16%)=595(元)。按案例假设,8月有材料采购与内销(此处税额略),月底产生进项留抵税额为8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59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95。
  (二)9月业务
  假设9月没有材料采购与内外销业务发生,只对所属期8月的业务进行应纳税额与免抵退税申报。
  1.申报应纳税额。在9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确定应纳税额,经计算当期有进项留抵税额为8000元。
  2.申报免抵退税额。申报免抵退税额分为预申报与正式申报两个步骤,经税务机关审核预申报与企业数据一致。因此,该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生成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分别将当月出口的400000元和退运的340500元(以负数)录入申报系统并打印各类报表。此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第10栏“出口销售额人民币”产生的净额=400000-340500=59500(元)。当期免抵退税额=59500×16%=9520(元)。因当期留抵税额8000元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9520元,则当期应退税额为8000元,当期免抵额=9520-8000=1520(元)。月末,企业根据税务机关审批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进行作账: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5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9520。
  假设A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如果9月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9520元,未在次年的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汇,应冲减已办理的原免抵退税额并转为免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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