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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税12月1日起实行从价定率计征

2014-11-10 10:53     来源:中国会计网     

资源税改革是财税改革的重头戏,近日有了重大进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

根据规定,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税率幅度为2%-10%,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拟定适用税率。

煤炭应税产品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应纳税额根据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该销售额采用规定的方法确定,计算公式为:

1、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3、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4、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此外,还规定了煤炭资源税的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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